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别遭质疑 专家否定鉴别结论
东方网5月29日消息:一出租车撞伤行人,受害人被鉴别十级伤残,照片却显示受害人并没那样紧急,保险公司因此拒付伤残补偿金。近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构成十级伤残,对已有鉴别结论不予采纳,对伤残赔偿金部分的保险金未予支持。这一案件中,市二中院根据新民诉法有关规定,公告出具《道交伤残评定》的鉴别人及专家证人出庭,初次使用专家建议否定伤残鉴别结论。
2011年5月,强生公司驾驶员开车发生全责交通事故,致使行人刘某受伤。浦东新区某司法鉴别所对刘某左膝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别,认定刘某左膝关节只能从0活动到50,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强生公司赔偿刘某11万余元,其中包括伤残赔偿金6万余元。
强生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拿出理赔职员拍摄的伤者刘先生的照片。从照片上看,刘先生受伤的膝盖部可以弯曲自如,并未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因此拒绝支付伤残补偿金。强生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需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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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保险公司倡导不构成十级伤残的依据不足,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强生公司11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并向法院申请鉴别人出庭作证。
按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公告出具《道交伤残评定》的鉴别人及专家证人出庭,庭审过程中,鉴别人张某指出,鉴别结论是刘某受伤后不久由鉴别机构据伤情做出。对保险公司提供照片所示状况,鉴别人确认,正常状况下,构成十级伤残的人1个月后基本不可能做出照片中深蹲、大幅屈膝等动作。专家证人李某认同鉴别人张某对鉴别办法的陈述。对于鉴别结论,专家证人指出,依据规定需要要两位鉴别人签字,而本案的鉴别结论上只有一名鉴别人的签字。对此,鉴别人没做出合理讲解。
结合双方专业建议,上海二中院经审察发现鉴别案卷中未根据需要记录膝关节活动度的具体数据,也未拍照存档;《伤情程度检验记录》无人签名,不可以反映鉴别过程符合2名鉴别人一同鉴别的需要,鉴别程序有较大缺陷;伤者愈后照片也显示其关节活动已恢复正常,事实已否定了伤残鉴别结论,故二审法院觉得鉴别建议依据不足,对鉴别建议书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认定刘某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改判保险公司不需要给付伤残赔偿金部分的保险金。
记者获悉,与本案类似的纠纷以往一般通过重新鉴别的办法解决当事人争议,但法院需在两个专业建议之间进行取舍。本案的审理中,市二中院严格适用新民诉法规定,使用鉴别人出庭作证的方法明确了鉴别结论不被采信,是此类纠纷审理办法上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