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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对醉驾交强险要赔偿的理性考虑

   日期:2025-01-13     来源:www.fqcyw.com    浏览:408    评论:0    
核心提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司法讲解》)第17条有关因醉驾导致受害每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此规定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征求建议稿)》(以下简称《司法讲解》)第17条有关因醉驾导致受害每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此规定会不会放纵醉驾行为?笔者在此从现行法律的角度,简单谈谈我们的看法。

  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驾的规定没有放纵醉驾行为的情形。在讲解这一看法前,大家应先明确什么是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国内现行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处罚,主如果指公法范围内的处罚,它不受受害人自己意志所限,即只须构成违法要件及达到法定的社会风险程度,不论受害人是不是予以追究,加害人都要遭到相应程度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具体可见《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与《中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之规定。而民事赔偿不可以算作处罚之列。所谓因醉驾产生的民事赔偿,其成立的首要条件是侵权行为给别人导致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在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体制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下,加害人依据我们的责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担等价的经济赔偿义务。这种赔偿义务仅限于私法范围内,假如受害人选择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加害人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因此,简单的将民事责任中的赔偿义务,划分在处罚的范畴内是不对的。由此可知,作为私法范围内的《司法讲解》,其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驾的规定,并没减少醉驾人的处罚力度,更没有放纵醉驾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来看,交强险赔偿醉驾的规定,并没违反该险种设立的初衷。交强险的全名叫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所以称其为交强险,在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之规定。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可以让在交通事故中遭遭到损害的第三者可以准时得到赔偿,特别是人身伤害中的赔偿,以此防止因加害人个人赔付能力、财产情况、信誉程度、参保范围等客观原因,致使受害人自己没办法准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救助,并最后致使更深一层的家庭悲剧甚至社会危机。醉驾行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没有放纵的过错,他与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没任何不同,也理应享受交强险带来的最基本的医疗救助权益的保障。假如硬性区别加害人的过错类型,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权益受伤,才是真的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而《司法讲解》第17条有关交强险赔偿醉驾的规定,显然也第三印证了交强险设立之本意。

  第三,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剖析,交强险赔偿醉驾的规定,符合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基本原则。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规范,它不止是一部规范不特定群体的一种行为准则,同时还兼具着鼓励革新、价值导向与社会管理的效果。以侵权法的演变为例,最早的民事侵权行为,仅规定了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其立法本意在于每一个理性个体在尽到预期注意义务的首要条件下,自负其责的生活与工作,才会打造出一个最为行之有效的社会运行模式。但伴随社会的不断演变与进步,各类社会风险常常超出理性个体的预期以外,很难确定的过错与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正是为了适应年代的进步,当令增加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将更有益于社会的管理。同样,对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适合扩充,也是为了迎合年代进步的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律对于社会管理的效果。《司法讲解》第17条对现有法规的变更,在于愈加行之有效的运用低本钱的法定责任保险,确保因醉驾行为致使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可以准时得到医疗救助,以此避免更大的社会风险,减少社会管理本钱,并充分释放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巨大能量。

 
标签: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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